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604、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车恒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上诉人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交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2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程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杨嘉欣,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程交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3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请求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亿程交通公司不向**发放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工资5797.38元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故一审判决第一项是错误的。亿程交通公司于2020年02月05日春节假期结束,**应当正常返岗工作,但由于响应政府对新冠××疫情的管控需要,企业普遍停工停产,亿程交通公司自2020年02月05日起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直到疫情得到有效遏制,员工才陆续返回公司工作。**于2021年03月10日方才返岗工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亿程交通公司可以按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其支付生活费(即2100元×80%=1680元)。在新冠××疫情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亿程交通公司为保障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故考虑采取2020年02月至06月每个月向员工发放正常工资的80%的方案。亿程交通公司已通过公司邮箱事先通知**,发布《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官调整的通知》,详细说明该等情况、解决方案及沟通途径,而且**已确认收悉,但是**从未对此以任何形式向亿程交通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二、**主张自2021年01月16日起至01月31日与自03月01日起至05月31日存在恶意拖欠工资事实的主张、要求亿程交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完全不合理的,故一审判决第二项是错误的。2021年上半年,亿程交通公司受到新冠××疫情冲击的影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这不仅直接导致了资金链的断裂,而且由于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案件引发了第三方对亿程交通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银行账户存款被冻结金额巨大),亿程交通公司完全失去了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必要客观履行条件。员工利益是公司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亿程交通公司始终以员工利益为首位,亿程交通公司在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立即优先向**支付自2021年01月16日起至01月31日与自03月01日起至05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19003.81元,亿程交通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法律可以完全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当下新冠××疫情对市场主体的普遍冲击下,体现了企业在当下市场环境中同样可能处于弱势一方。因此,结合亿程交通公司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虽然**2021年06月16日以亿程交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亿程交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陈述自2021年01月16日起至01月31日与自03月01日起至05月31日期间亿程交通公司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主张是不合理的,亿程交通公司不应当向**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亿程交通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事实,相关薪资发放方案亦合情、合理、合法,不应当向**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故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亿程交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理由清楚,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称,不同意亿程交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二项至第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18日。
二、工作岗位:仓库主管。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四、工资标准:每月6000元。
五、工资支付方式:亿程交通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工资,通过电子邮件发放工资明细,但从2021年1月开始没有发放工资明细。
六、工资支付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亿程交通公司向**支付80%的工资;亿程交通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并已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6288.98元。
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亿程交通公司有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后缴纳至2021年6月。
八、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1年6月16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九、其他查明情况:2020年2月17日,亿程交通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宜调整的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受疫情影响,大部分业务和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决定除了部分岗位因现存业务需要通过灵活方式在岗,其他单位进入停工停产状态。总部全体员工优先休完现有年假和其他补休假,总部合理调整当前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工的岗位进入待岗状态,待岗员工按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生活费,总部所有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工作的人员,从2020年2月1日起,每月发放标准薪资的80%,剩余20%的绩效工资待公司整体经营好转后,在2020年年底结合整体绩效情况可进行核算补发等。
十、仲裁情况:**于2021年6月1日就案涉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亿程交通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克扣或拖欠的工资5797.38元;2.亿程交通公司支付**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31日克扣或拖欠的工资2714.83元;3.亿程交通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克扣或拖欠的工资16288.98元;4.亿程交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5075号非终局裁决:1.亿程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2.亿程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6288.98元;3.亿程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亿程交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十一、亿程交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5797.38元;2.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6288.98元;3.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十二、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问题。
**主张,其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均有正常上班,亿程交通公司仅支付其工资的80%,每月尚有20%的工资未支付。**提交ERP出入库明细记录打印件证实其主张。亿程交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表示相应记录无法显示由**操作,且未显示操作日期。
亿程交通公司主张,公司在2020年2月5日至3月10日期间停工停产,**从2020年3月10日开始有打卡记录,**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处于待岗状态;受疫情影响,亿程交通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向员工发布通告,从2020年2月开始,全体员工工资按正常工资的80%发放,**未曾提出异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亿程交通公司发出的《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宜调整的通知》可知,受疫情影响,亿程交通公司部分岗位进入待岗,也存在部分岗位因业务需要灵活工作的情况,亿程交通公司没有提交员工出勤及待岗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在2020年2月5日至3月10日处于待岗状态,亿程交通公司作为用工管理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亿程交通公司已按照正常工资的80%支付**的工资,根据上述通知的内容也可说明**不属于待岗人员。其次,亿程交通公司并未举证其作出的《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宜调整的通知》已经过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的同意或**本人的同意。因此,结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采信**关于出勤情况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亿程交通公司应向**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经计算,仲裁裁决亿程交通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十三、关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已确认亿程交通公司已向**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6288.98元,故亿程交通公司无需再向**支付该部分款项。
十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
2021年6月16日,**以亿程交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文已查明的亿程交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亿程交通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亿程交通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为4年8个月余,结合**的工资标准,仲裁裁决亿程交通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0元(计算公式:6000元×5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亿程交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的金额,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亿程交通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二、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0元;三、驳回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亿程交通公司虽上诉称其无须向**支付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97.3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关于工资差额,因亿程交通公司没有提交员工出勤及待岗等证据证明**在案涉期间处于待岗状态,亦未举证其作出的《关于公司营运相关事宜调整的通知》已经过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的同意或**本人的同意,一审法院对工资差额问题作出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如前所述,鉴于亿程交通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以亿程交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亿程交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据充足,结合**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对此项问题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对亿程交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桂芳
廖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