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4222号
原告: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07号九楼。
负责人:罗树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斐,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604、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龚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汉事务所)与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汉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斐,被告亿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华、姚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汉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顾问费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根据合同第十条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的期限为1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第十二条约定:“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0000),上述顾问服务费的金额为含税金额。”在顾问服务期内,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到被告所在地参与公司会议,为被告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起草相关法律意见,经办福建久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公司原股东曾卓、谭平江及关联公司南通锦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锦融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2019)粤01执6079号),该案所涉争议标的额人民币3.8亿元;经办高清诉被告和被告公司原股东曾卓、谭平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仲调字第0693号),该案所涉争议标的额约人民币6000万元。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在2020年7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顾问费人民币10万元,剩余8万元的顾问费用尚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仍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律顾问合同》的相关约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顾问费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亿程公司辩称,中汉事务所至少近半年没有提供服务,我方不应当支付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8日,亿程公司作为甲方与中汉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2020)粤中汉律顾字918第2006002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18万元整(含税金额);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亿程公司向中汉事务所支付了80000元。
另查明,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亿程公司另与中汉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中汉事务所处理执行申请人福建久富股权投资中心与被执行人曾卓、谭平江、梁伟芳、罗娟、王雅军、苏州锦融投资有限公司、南通锦融投资中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以及高清诉亿程公司、曾卓、谭平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因亿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发生变更,2020年11月23日,亿程公司的工作人员黄莉华通过微信向中汉事务所的顾斐律师发出消息,明确暂时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要求终止高清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后,亿程公司未要求中汉事务所提供法律事务协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2020年11月23日后虽然中汉事务所未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非中汉事务所导致,中汉事务所对此不存在过错。亿程公司应依约向中汉事务所支付剩余顾问费用80000元。亿程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故还应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20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中汉事务所计付违约金,以80000元本金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支付顾问费80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8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邬敏秋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