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593号
原告:武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一路7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1#栋1层2、3、4。
法定代表人:曾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曙光软件园A栋401-4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武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