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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赛摩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2016号
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赛摩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荣璠
书记员 秦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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