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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4民初2372号
原告: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古城南路丰润园3栋1单元1楼(115-7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南登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又红,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盛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8.50元,由原告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李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