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704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鄂城区,
原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丰润园3栋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红,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湖北佳友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3.00元减半收取13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小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吴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