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15317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56元(已由原告交纳),依法减半收取计26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威
人民陪审员 邱卫华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书 记 员 陈丽璇
书 记 员 龚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