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15317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56元(已由原告交纳),依法减半收取计26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威 人民陪审员  邱卫华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书 记 员  陈丽璇 书 记 员  龚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