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2民初3129号
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元,由于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故免予承担。
审判员  单晓丽
书记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