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821号
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发路7号厂房3栋、厂房6栋、厂房8栋、厂房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263N。
法定代表人:YUJACZEN,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康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46,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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