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民特1056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公司)与被申请人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争议的仲裁协议:鹏城公司(甲方)与龙电公司(乙方)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的《民兴苑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案号:(2021)深国仲受2197号。 四、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仅概括性的描述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无法判断案涉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民兴苑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中8.2条的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为“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仲裁事项可以认定为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该约定明确,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情形。本案争议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系有效的仲裁条款。综上,申请人鹏城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周   洁 审判员 赵 雪 琳
书记员 李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