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3号。
负责人:张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太云创谷园区2栋1006、1007、1008、1009号。
法定代表人:YuJaczen。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31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海上世界双玺花园防火门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涉案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甲级、乙级、丙级防火门的制作安装。履行合同之后,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就该合同施工项目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了最终结算金额,并签订了《海上世界双玺花园防火门工程结算协议》。现被上诉人依据该结算协议提起本案诉讼,不涉及防火门安装或质量等方面的争议,仅因结算款支付引起纠纷,故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