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31933号
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南太云创谷园区2栋1006、1007、1008、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263N。
法定代表人:YuJacze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康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1911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鑫,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01012108213206。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81402E。
负责人: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682,517.21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利息45,732.97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海上世界双玺花园防火门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防火门并由原告提供安装服务。2018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3,076,517.21元。
二、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清偿部分货款,尚欠货款余额为682,517.21元。被告应诉后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双方结算后未清偿全部欠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并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682,517.21元给原告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并按年利率3.85%计付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1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554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佃 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