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舒兰市振动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执异38号
案外异议人:舒兰市隆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舒兰市隆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6月10日立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吉0283执异38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初冬喜、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张海洲、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马玉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马玉龙、被执行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江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如下:解除对存放在赵洪祥库房里195吨水泥的查封。并提交到法庭房屋出租协议、出厂水泥合格证、水泥销售合同为证。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称:不同意解除查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水泥不是被执行人的,对其申请应予驳回等。
被执行人***称:水泥是异议人的。
本院查明,(2018)吉0283执93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8)吉0283执934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在振东建材院内库房里的数你190吨,查封期间允许买卖;期限两年。案外人舒兰市隆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书面提出异议,主张所查封的水泥为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举证据,与查封水泥所有权人之间关联性缺失,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财产有所有权。异议人证据不足。故其异议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异议人舒兰市隆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尚桂斌
人民审判员  吕丽莉
人民陪审员  徐桂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朴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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