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科坤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信利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长科坤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2526号 原告:喀什信利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328894706J,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西区远方国际物流港一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长科坤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ABU377P,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镇滨河路社区疏勒县民俗风情街15-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玉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喀什信利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长科坤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信利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信利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1.12元(原告已预交),其中1605.5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605.56元由原告喀什信利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木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萨热阿不都吾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