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9民初41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伦,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吴向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五马坪国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 盾

审 判 员  毛文丽

人民陪审员  廖治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