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0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号金港空中花园**楼**号。
法定代表人伍全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5958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鸿滨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