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873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红旗村保利公园九里(四、五区)P6**26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淑,湖北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达万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
八路19号***寓一楼大厅10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达万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