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0545号
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3号楼17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童裳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耀峰,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林后路399号7层A座。
法定代表人:林春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48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键、樊耀峰,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娟、程强,第三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  鸿  姣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存  军
人 民 陪 审 员   高  永  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段  重  合
   技术调查官肖鑫
书  记  员   李  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