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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杰高科技有限公司博山热电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2635号
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林后路399号7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299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有限公司博山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岜山村。
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有限公司博山热电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苗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