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