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5民初627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芦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