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2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0761737744W,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海西中心一期B座17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金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50864262,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76869元及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将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罚款强制措施。经查,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位于福建省云霄县××山村厂房××座(房屋所有权证0030884,国土证6027347、6030319)。***名下房产二套,分别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777654号),位于福建省××××室(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20606号);***名下车位一间,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区××地下××号(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777281号)。***名下房产二套及车位一间已被拍卖,根据案款分配方案顺序,申请人无法分得钱款。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因被多个案件查封,需等待前面查封的案件启动拍卖程序才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