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512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海西中心一期B座17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37744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