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锦标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3955号
原告:成都锦标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26层2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曾**,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锦标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成都锦标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00元,但原告成都锦标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锦标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锦标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