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执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70室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104021。
法定代表人:周士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
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巷西五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032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苏坚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200591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租金4721239元及利息、仲裁费55350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8日,通过法院专邮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坚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已签收;
二、2021年3月12日,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船舶、商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反馈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4037××××7371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4033××××6805银行账户、浦发银行厦门海沧支行3606××××0232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4033××××5112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3510××××4939_1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3515××××1356-0003_1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3515××××1356_1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3515××××1356-0005_1银行账户、厦门银行湖里支行8753××××0156银行账户、厦门银行故宫支行8700××××0156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厦门高科技园支行营业部429975194938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6217××××3188_156_1银行账户、厦门银行杏林支行6223××××0156银行账户、厦门分行金榜支行6214××××5867_20001银行账户、工行厦门分行江头支行营业室4100××××8067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号××××@wx.tenpay.com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坚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6227××××9399_156_1银行账户、厦门银行湖里支行6223××××0156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4340××××6966_156_1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
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道××号××层××号××号××号××号××号××号××号。××号车位;厦门市××道××号××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路××号之十五地下××层第××号车位、厦门市××路××号××室房产【系本案抵押物,首封案号(2020)闽02执150号】、厦门市同安区××家园××号楼××室、××室、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
四、2021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坚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房产【系本案抵押物,首封案号(2020)闽02执150号】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房产价值,询价结果为5559834元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对此表示无异议,且同意我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2021年7月29日,本院以上述房产的八折即人民币4447867.2元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及保留价,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8月28日,本院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九折即4003080.48元进行第二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10月16日,本院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即4003080.48元作为变卖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买受人黄鑫龙(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以最高价4003080.48元竞得上述房产;
六、2021年10月26日,本院收取54448元作为本案的执行费上缴国库;2021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将拍卖款3948632.48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七、2021年11月1日、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船舶、商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反馈信息,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八、截至2021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3948632.48元,尚有1551367.52元未受偿。
九、2021年11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需法院再行上门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坚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敏重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韩德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李清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