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858号
原告:厦门厦禾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故宮路128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钟武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巷西五里1-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花。
本院审理的原告厦门厦禾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厦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厦禾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周月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