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三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2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三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石湖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102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9层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473301-2。
法定代表人:曾蔚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三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扣划了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840.0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函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555761.97元及取消优惠后的货款3883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