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6执4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湖路7号嘉会大厦第十六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1938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颖南,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70号12楼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9330126。
法定代表人:曾蔚阳。
本院在执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206执43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