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6民初2977号

原告: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湖路7号嘉会大厦第十六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何远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颖南,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70号12楼1215室。

法定代表人:曾蔚阳。

原告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伸厦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伸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颖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伸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联业公司立即清偿钢筋款、套筒工资、人工费补贴32687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4.9%,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人民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7日期间,联业公司因承建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废土配套管理房而向伸厦公司购买钢筋等建筑材料,并由伸厦公司提供相应的钢筋捆绑人工服务。在此期间,伸厦公司共向联业公司供应钢筋材料以及提供人工服务的套筒工资、人工费的价款合计1460641元,联业公司先后支付了1133767元。2015年7月7日,双方对账后,联业公司确认尚欠伸厦公司钢筋款、套筒工资、人工费补贴326874元,联业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意在2015年底前清偿款项,但至今未能清偿。

联业公司未作答辩。

伸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算单作为证据。联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抗辩和质证意见,故本院结合伸厦公司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联业公司与伸厦公司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7月7日,联业公司与伸厦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欠付伸厦公司货款以及相应的人工费用等价款合计326874元,并承诺于2015年年底前付清欠款。

本院认为,联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联业公司应当依约向伸厦公司支付价款。伸厦公司请求联业公司支付尚欠的买卖合同价款合计326874元,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联业公司未依约于2015年年底前付清欠款,其应当向伸厦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伸厦公司主张联业公司按年利率4.9%自2016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联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伸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26874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4.9%,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福建省联业高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剑斌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丽玉

书记员许隽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