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3088号
原告:李金淼,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1栋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5328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李金淼与被告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金淼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金淼以与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金淼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2元,减半收取计504.1元,由李金淼负担。
审 判 长 颜 鸣 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 晓 璐
书 记 员 方 碧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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