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3088号 原告:李金淼,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1栋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5328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李金淼与被告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金淼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金淼以与泉州市祥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金淼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2元,减半收取计504.1元,由李金淼负担。 审 判 长 颜    鸣    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    晓    璐 书 记 员 方    碧    云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