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

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1939号
申请人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13层1305号。
被申请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院2、3号楼地下一层A167
申请人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0105财保1631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11×××68账户存款2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11×××68账户存款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