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

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7767号
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422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院**楼地下**A167用代码91110101633602917N。
法定代表人牛庆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