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1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锴,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东四楼D、E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青城赵公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青城赵公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