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00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妞,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楼祥福苑东四楼D、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3608。
法定代表人:陈长久。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