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东四楼D、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3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9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4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38元,减半收取768.6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