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2925号
原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1号楼1**20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2476895B。
法定代表人:高空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东四楼D、E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