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872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5280元,原告已预交5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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