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某与徐某某、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4711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唐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唐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