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487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9月28日,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1日,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108号-12幢(08)27幢2-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昌林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2022年9月7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