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2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50栋-1-6-2号。
法定代表人:朱冬玲,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巍,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锬,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1979年8月26日生,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棒棰岛海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旭光,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承泉,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棒棰岛海产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巍、曲锬,被上诉人大连棒棰岛海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贾旭光、贾承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定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上诉人未施工完毕即离场,被上诉人另行委托案外人张守文继续施工。对于该节事实,上诉人予以否认,其主张案涉工程其撤场时已经施工完毕,二审时其提供曲锬与贾旭光的录音拟证明该事实。原审法院应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已经施工完毕,该工程是否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如未验收应查明原因。同时应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案外人张守文继续施工的情况。原审法院应在查明上述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据实下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上诉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免予收取,退还上诉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迎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