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6657号
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西关建材市场21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6HR8FXC。
法定代表人:樊刘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91号鹰龙商务酒店4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88179052G。
法定代表人:程耀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卫峰,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风穴路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R95L3R
法定代表人:温明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恒,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58359367P。
法定代表人:李转伟,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需要进行鉴定,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