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9090号
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6HR8FXC,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西关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樊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88179052G,,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鹰龙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程耀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R95L3R,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风穴路**iv>
法定代表人:温明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58359367P,住所地:汝,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
法定代表人:李转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精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卓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