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2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江领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南安里。
法定代表人:邱启爵,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方略,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江领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方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闽012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货款人民币138085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毛方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8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毛方略所有的车牌为闽A×××××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位。2019年7月27日、8月29日、10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船舶、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2019年7月31日,经向连江县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10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峰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吴香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锦楠
书记员谢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