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盛益兴商贸有限公司

荆州市盛益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执7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盛益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工业园东方。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盛益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2015)荆仲字第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盛益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盛益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荆州仲裁委员会(2015)荆仲字第32号裁决书)指定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