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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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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6646号
原告: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俊梅,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商贸城街以北、汇通路以东、东昊商业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经理。
原告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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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宁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