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智勇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执1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韩**,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依据(2018)内0823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9008元及利息。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机械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光全
审判员  茹志伟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