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878号
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6元,由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