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7797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11月5日,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称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达成和解,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4元,减半交纳14402元,由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元
书记员 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