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执75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月绿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川0116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标的金额4110515元,执行费4350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9755.21元(其中支付申请人403855.21元、扣缴本次执行费5900元)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书记员 廖雯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