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7447号
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彬,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大道东二段91号。
法定代表人:程林栋,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实际缴纳的诉讼费为37,273元,超出应缴诉讼费36,123元(37,273元-1,150元),该款可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审判员 杨利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丽娜